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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時間:2014-9-16 17:58:55點擊:1611

(皖政辦〔2008〕5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金融辦《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省政府金融辦)
  為進一步改善小企業和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緩解縣域、“三農”及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省政府決定在全省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是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實際行動,是改善農村地區和小企業金融服務的積極探索,是深化地方金融業改革創新的重要內容,是充分利用社會資本的有效途徑,是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的有力舉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對于緩解縣域及農村地區、小企業資金緊張狀況,進一步完善我省金融體系,規范引導民間融資發展,抑制非法金融活動都具有積極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深化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有序推進。

  為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省政府專門成立了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孫志剛任組長,省長助理梁衛國、省政府副秘書長張秋保任副組長,成員由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統一領導全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政府金融辦,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日常工作。各市、縣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并明確金融辦或指定部門負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日常工作。

  二、試點工作安排和審批程序

  按照“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的原則,先期選擇愿意承擔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有試點積極性的縣(市、區,以下簡稱“縣”)開展試點工作。原則上今年內合肥、蕪湖、蚌埠市設立3-5家小額貸款公司,其他各市設立1-2家。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各項制度,爭取明年達到每個縣設立1家小額貸款公司。

  各市政府統籌安排各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向省政府金融辦轉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申報材料。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安徽銀監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單位負責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形成審核意見報省政府領導同意后,正式行文批復。

  三、嚴格準入,確保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規范運作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從事資金融通業務,必須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2000萬元;設立為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4000萬元。主發起人原則上凈資產不得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其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其他單個股東和關聯股東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

  各地要嚴格按照《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選擇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企業作為主發起人,優化股權結構,科學設置大、中、小股東持股比例。

  要選擇具有金融從業經歷并具備較強金融合規經營意識的高管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核,幫助小額貸款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內控機制,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

  四、加強協調配合,實行嚴格監管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要切實做好試點的各項組織工作,嚴格把關,加強監管。按照“誰試點,誰負責”的原則,各試點縣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責任。各市、縣政府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章立制,落實監管責任。各級政府金融辦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責任主體,沒有設立金融辦的市、縣政府要指定監管部門,把監管責任落到實處。各級工商部門要把好市場準入關,未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一律不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要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督促依法經營。各試點地區應確定一家銀行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唯一開戶行,并委托該銀行監測其日常現金流和貸款資金流向,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報告。各級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組織對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對小額貸款公司出現的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進行查處;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利率和資金流向的跟蹤監測,認定高利貸違法行為;公安部門要及時查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犯罪行為。

  附件:1.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2.安徽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審批登記工作指引(試行)

  3.安徽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目錄

  附件1

  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穩妥做好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保障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防止發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經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批準,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執行金融企業財務準則和會計制度,依法接受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向股東及關系人發放貸款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不得跨區域發放貸款。

  本款所稱關系人是指: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高管、信貸業務人員以及前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管職務的公司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省政府金融辦牽頭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會同省工商局、安徽銀監局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建立聯席會議,統一協調和推進各項試點工作。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是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第一責任人,并明確縣級主管部門(金融辦或其他指定部門)。縣級主管部門要發揮牽頭協調作用,組織工商、公安、人行、銀監等職能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持續監控和風險預警,嚴密防范和依法查處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行為。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2.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

  3.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4.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主發起人原則上凈資產不得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500萬元以上。主發起人持股原則上不超過20%,其他單個股東和關聯股東持有的股份不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

  5.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6.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7.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9.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籌建和開業,按照《安徽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審批登記工作指引(試行)》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二)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或投融資業務的工作經驗;

  (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需經所在地區市、縣政府初審,并報省政府金融辦核準。

  第十四條 經核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政府金融辦的批復文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設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股東資格、股權設置和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境內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財務狀況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六)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七)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于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計算;

  (八)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境內金融機構出資設立或入股小額貸款公司須事先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境內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管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實收資本變更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到批準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靈活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不設立董事會的,應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督部門(崗位)或利益相關者派駐的專職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或監督管理部門(崗位)應對總經理或其經營負責人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并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主要負責人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要特別關注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超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管理水平。

  規模較小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不設專業委員會,并視決策復雜程度和風險高低程度,由相關的專業人員共同研究決策或直接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策。

第四章 合規經營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準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發起人和股東承諾制度。發起人向批準機關出具承諾書。公司股東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機制,提高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應真實記錄、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提交權力機構審議。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核準機關應在當地確定一家銀行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戶銀行,并委托該行監測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現金流和貸款資金流向,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政府指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規定向當地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的機構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省政府金融辦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的機構根據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發展和當地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的機構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慎經營規則,并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的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評級辦法,并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差別監管。

  第四十五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的機構應建立對小額貸款公司支農服務質量的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支農貸款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可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小額貸款公司綜合評價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管理辦法的,各級政府及金融辦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由各級政府金融辦或其他政府指定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

  (五)修改章程;

  (六)變更組織形式;

  (七)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八)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以上變更,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合并,應當提前報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跨縣域范圍合并的,應事先報省政府金融辦核準。自合并決議批準之日起,小額貸款公司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機構承繼。

  第五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報當地政府備案。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0日內由股東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股東、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小額貸款公司,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小額貸款公司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小額貸款公司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股東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第五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一經發現,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締,并處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同時取消主發起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準入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申報審批登記工作指引(試行)

 

  一、為切實做好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保證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合法、運作規范、監管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特制定本指引。

  二、組建工作要點

  (一)申請籌建的主要工作。

  1.確定組建地點。主要發起人(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向擬設地的當地縣(市、區)政府提出初步申請后,開展籌建準備工作。

  2.履行法律手續。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簽訂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確定擬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出資方式和股本結構,明確發起人(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召開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成立籌建工作小組并授權籌建工作小組履行組建工作職責的有關決議。

  3.制定籌建方案。籌建工作小組應對擬設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充分論證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籌建工作方案。

  4.預先核準名稱。籌建工作小組應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5.申請籌建。在各項籌建準備工作完成后,籌建工作小組向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提出籌建申請。由縣(市、區)政府金融辦或縣(市、區)政府指定的機構受理,報經縣(市、區)政府初步審核后在20個工作日內以縣(市、區)政府名義將初步審核意見及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承諾書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初審轉報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按規定程序在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書面決定。

  (二)申請開業的主要工作。

  1.驗資。發起人(出資人)認繳全部出資額后,籌建工作小組聘請中介機構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2.籌建工作小組就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與當地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機構進行溝通。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有關各項規章制度。籌建工作小組應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實際情況起草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草案及財務、信貸、審計、人力資源、安全保衛等各項管理制度。

  4.召開創立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等有關會議,審議通過章程草案,選舉董事及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審議通過內部管理機構設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議案。

  5.申請開業。籌建工作完成后,籌建工作小組提出開業申請。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由縣(市、區)政府金融辦或其指定的機構受理,報縣(市、區)政府初步審核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核意見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初審后轉報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按規定程序在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開業的書面決定。

  籌建工作小組在收到核準開業的批復文件后,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營業執照、憑證、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準備就緒后依照有關規定開業。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得辦理各項業務。籌建工作小組應在收到批復開業文件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三)申請材料報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籌建工作小組是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籌建申請書、開業申請書主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由縣(市、區)金融辦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機關受理及初審。

  2.申請材料采用活頁裝訂的方式。紙張幅面為標準A4紙張規格(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申請材料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有“關于申請籌建××小額貸款公司的材料”或“關于××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的材料”字樣,申請材料須用中文簡體仿宋GB2312小三號字體書寫。如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是以英文書寫的,應附中文譯本,且以中文譯本為準。

  3.申請材料一式4份,受理機關2份,決定機關2份。

  三、有關事項說明

  (一)主要發起人。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需符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

  主發起人原則上凈資產不得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500萬元以上。主發起人持股原則上不超過20%,其他單個股東和關聯股東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

  (二)籌建工作小組及其組成。

  籌建工作小組由作為主要發起人(出資人)商其他發起人(出資人)成立;其成員組成及職責須經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審議通過。

  (三)設立方式。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小額貸款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

  (四)公司治理。

  小額貸款公司應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和設置公司組織架構。

  小額貸款公司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確保機構高效、安全、穩健運行。

  (五)從業資格。

  對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進行必要的任職資格審查,相關人員應具有銀行業或投融資工作經歷,具備一定的銀行金融知識,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有關審核要點

  各市、縣人民政府及金融辦或政府指定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組建工作的政策指導,嚴格按照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標準和程序,受理籌建及開業申請材料,并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審核:

  (一)籌建申請材料。

  1.申報材料齊全,格式符合要求。

  2.組建對象符合規定條件,可行性報告論證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續合法有效,決議內容齊全。

  4.發起人(出資人)符合規定的條件。

  5.對籌建工作小組的委托授權合法有效。

  6.籌建工作方案中關于股本結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內容符合監管要求,組建方案切實可行。

  7.業務發展規劃周密詳實,有明確的服務目標和手段,金融服務能夠覆蓋適當地域和人群。

  (二)開業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齊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關會議審議通過各項決議程序完備、內容合法合規。

  3.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規,內容完備可行。

  4.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5.股東符合規定的條件,股本結構符合監管規定。

  6.驗資報告符合法律規定,約定的審計內容完備,驗資機構資質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組織架構清晰,內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員配備合理。

  8.有相應的專業從業人員。

  9.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以及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材料齊備。

  附件3

  安徽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目錄

 

  一、籌建申請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應載明擬設立機構名稱、住所、機構性質、組織形式、擬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條件。

  (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劃(包括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業務發展目標、財務發展目標、風險管理目標。業務發展目標包括經營機制、目標市場、資金投向、發展戰略、網點布局、業務規模及資產組合;財務發展目標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潤分配預案;風險管理目標包括加強內部控制、風險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標、不良貸款控制指標、呆賬準備提取方案等)、風險處置預案。

  (三)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的組織,擬設立機構的注冊資本、股本結構、公司治理架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配備數量、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計劃、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等。

  (四)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發起人(出資人)權利和義務、主動聲明關聯入股的義務(約定:如果存在任何隱瞞,則該發起人、出資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權受到限制)和附件。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簽字)。

  附件包括:

  1.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名稱、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擬入股金額及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銀行貸款情況。

  2.自然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擬入股金額以及占總股份比例。

  3.企業法人的有權機構同意向小額貸款公司出資入股的決議及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4.企業法人關于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性、其本身及關聯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入股情況、關聯企業向境內其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情況(包括所持股份與股份比例)以及企業法人提供上述資料真實性的書面聲明。

  5.發起人(出資人)基本情況及最近兩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6.境內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出資人),應提供其注冊地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

  7.發起人承諾書。

  (五)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成立籌建工作小組并授權其履行組建工作職責的決議。

  (六)籌建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及簡歷。

  (七)加蓋籌建工作小組印章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八)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箱、通訊地址(郵編)。

  (九)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開業申請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開業機構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本結構、業務范圍,章程制定,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是否符合開業條件,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分類逐人說明情況)。

  (三)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章程草案。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驗資報告,應詳細說明股東資格情況。

  2.附件:包括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匯總表,企業法人股東資格一覽表(每個企業法人股東住所、企業法人代碼、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銀行貸款等情況),自然人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驗資事項說明。持有注冊資本5%及以上法人股東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資信證明(包括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法定驗資機構及注冊會計師的資質證明(自然人股東名冊、股東入股憑證復印件和持有注冊資本5%以下法人股東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由受理機關保存,不報送決定機關,由受理機關在初審意見中反映)。

  (六)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相關材料。

  1.任職資格申請表(籌建工作小組須加蓋印章)。

  2.對擬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擬任人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退休人員的,由籌建工作小組出具綜合鑒定,內容包括擬任人在職期間的履職情況和合規情況)。

  3.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報告要客觀、公正地披露被審計人任職期間所在機構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狀況及變化趨勢,擬任人履職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責任認定,審計報告要有明確的審計結論,由審計人和被審計人雙方簽字)。

  4.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和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明材料復印件。

  5.個人承諾書(對是否有大額負債、違法違紀行為及誠信和公正履職等進行承諾)。

  除董事長、副董事長外,其他董事擬任人不提供綜合鑒定和離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七)監督機構(崗位)的設置情況及人員簡歷。

  (八)有權機構審議通過以下有關事項的決議:

  1.籌建工作報告。

  2.章程草案。

  3.有關組織機構的議事規則。

  4.選舉董事。

  5.選舉董事長。

  6.聘任高級管理人員。

  7.部門設置、職責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項決議應標明決議編號。創立大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應如實記錄實到人員所持表決權占全部表決權的比例以及通過決議的贊成、反對、棄權表決權數及比例,由監票人、唱票人和計票人以及全體表決人員簽字,選舉董事(理事)、監事的決議應注明當選人的贊成、反對和棄權的表決權數及比例,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董事簽名,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監事簽名。

  (九)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有關組織機構的議事規則、財務、信貸、審計、人力資源、安全保衛等制度。

  (十)職能部門設置、職責及主要負責人名單。

  (十一)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人員的年齡、從事金融工作時間、學歷和所學專業、職稱等)。

  (十二)組織結構圖。

  (十三)發展規劃。未來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財務發展計劃及風險管理計劃。業務發展計劃包括目標市場、發展戰略、網點布局、支農業務、存貸規模、市場份額、金融創新、資產組合。財務發展計劃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結構、利潤總額、分紅計劃、利潤分配方案。風險管理計劃包括對各類風險的預測及評價、風險控制策略、風險控制目標,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員素質的措施和步驟。

  (十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六)籌建批復或延期籌建批復的復印件。

  (十七)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箱、通訊地址(郵編)。

  (十八)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