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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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防范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8〕52號)、《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皖政辦〔2009〕3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活動。
本辦法所指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監管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市聯席會議職責如下:
(一)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規劃及監管具體規定;
(二)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申請;
(三)對小額貸款公司重大變更事項以及停辦業務、撤銷等處理方案進行審核確認;
(四)研究解決其他重大監管事項。
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監管工作,加強信息溝通,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條 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是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和第一責任主體,具體監管職責如下:
(一)市聯席會議的日常組織工作;
(二)擬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制度;
(三)審查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變更、終止申請,依法批準或提請審批,指導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
(四)組織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五)協調安徽銀監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六)指導縣(區)、開發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
(七)市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五條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指導、督促小額貸款公司依法辦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備案等登記事項和年檢事項;
(二)查處小額貸款公司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超范圍經營和違法發布廣告、虛假宣傳等違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依法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小額貸款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等行為;
(四)督促小額貸款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含格式條款的貸款合同備案手續,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第六條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建立經營安全防范制度;
(二)對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無犯罪記錄進行認定;
(三)依法查處涉嫌非法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第七條 市審計局負責會同市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市監察局負責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申請進行公示,并核實處理相關反饋情況。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審核、落實小額貸款公司扶持政策。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研究監管過程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并提供法律意見。
第十一條 市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和查處。
第十二條 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其轄區范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明確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協助市金融辦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第三章 設立、變更、終止監管
第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一億元。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有效整合資源,增加注冊資本,提高經營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第十四條 縣(區)、開發區負責受理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變更、終止事項的申請,并進行初審。
市金融辦負責對縣(區)、開發區提請審查的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變更、終止事項進行復審,按規定提請市聯席會議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市金融辦依法批準或者提請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終止的,市金融辦應當對其清算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縣(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查驗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提請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并出具風險處置承諾書后報市金融辦。
獲準籌建、申請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縣(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現場驗收,提請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后報市金融辦,驗收記錄作為提請開業審批的重要依據。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由縣(區)、開發區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金融辦。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經營負責人應當從事信貸等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確認,市金融辦應當征詢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銀監局同意。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經市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后,由市監察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股東名單和資本金狀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檢驗股東信用和資本金的合法合規性。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金融辦提請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變更事項,由市金融辦審查后提請市聯席會議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市金融辦依法批準或提請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三)變更主發起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分立或者合并。
增資擴股審批程序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其他變更事項由市金融辦依法審批。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收到核準籌建的批復文件后半年內未申請開業或者未達到開業條件的,由市金融辦提請省政府金融辦撤銷其資格。
小額貸款公司獲準開業后連續半年以上未經營貸款業務的,由市金融辦提請省政府金融辦撤銷其經營貸款業務資格,同時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半年后,經營合規、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較好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增資擴股:
(一)在原有股東中增資擴股,股東結構沒有發生變化,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以內的,增資擴股方案由縣(區)、開發區審批,報市金融辦備案;增資幅度達到或者超過原有資本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的,增資擴股方案經市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后,由市金融辦批準或者提請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二)增資擴股中吸納新股東,股東、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以內的,增資擴股方案由縣(區)、開發區審批,報市金融辦備案;增資幅度達到或者超過原有資本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增資擴股方案經市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后,由市金融辦依法批準或者提請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第四章 經營監管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辦理各項小額貸款,服務對象主要為農民、農業、農村及城區小型企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百分之五。
小額貸款公司向股東及關系人發放貸款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零點九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超比例發放貸款;
(三)跨區域發放貸款;
(四)違反利率規定發放貸款;
(五)非法集資;
(六)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金融辦應當建立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信用檔案、監管記分和評級制度,實行動態分類監管。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金融辦應當建立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信息系統,完善監管手段,實施持續監測。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銀行開立賬戶,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備案,并與市金融辦、開戶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合作協議。
開戶銀行應當在協議框架內,配合市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流向進行監控,發現異常時,應當及時向市金融辦通報。
貸款本金、利息結算應當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進行現金結算。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賬外經營。
第二十六條 市金融辦可以采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管。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于每月前五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報送相關報表和資料,并對報送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市金融辦應當及時將報表和資料轉送市審計局。市審計局應當于每月前八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并反饋市金融辦,由市金融辦按照規定報市聯席會議和省政府金融辦。
第二十八條 市金融辦應當對小額貸款公司主要風險指標進行監測,對經營風險進行初步評價和早期預警。對發現的問題,市金融辦應當及時與監管對象進行溝通、確認,提出監管建議和處置意見;對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及時提出處置意見,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辦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審計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根據審計結果出具綜合分析報告。
市聯席會議可以根據監管工作需要,指定市審計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審計。
第三十條 市金融辦應當組織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及縣(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一次常規性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積極配合,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或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金融辦可以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一)省政府金融辦指定要求檢查的;
(二)有媒體報道、市場傳聞涉及負面或重大風險信息的;
(三)有投訴、舉報的;
(四)有來自公安、工商、金融監管等部門預警和情況通報的;
(五)日常監管發現有重大風險隱患的;
(六)其他需要現場檢查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懸掛承諾書,公開承諾合法合規經營。
市金融辦、市監察局應當在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約束。
第五章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監管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前,市金融辦應當組織對其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談話,重點就經營范圍、禁止從事的經營行為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開展教育培訓,并組織對擬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考試。集體談話記錄及考試情況,作為申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必備材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并將相關情況通報市金融辦。
市金融辦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聯席會議研究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區域經營規定的;
(二)未遵守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向銀行融入資金比例規定的;
(三)未按規定備案銀行賬戶,并簽署三方監管協議的;
(四)應批準事項未經批準擅自實施的;
(五)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七)發生重大風險事件隱瞞不報、遲報、謊報的;
(八)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九)經營活動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的;
(十)監管部門根據審慎性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小額貸款公司有上述行為的,市金融辦可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責令其調整直接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市金融辦應當記錄在案,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可以責令其停辦相關業務,或者提請省政府金融辦撤銷其經營貸款業務資格,并將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員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同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通報。
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人員五年內不得擔任本市各類地方金融組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發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行為的,市金融辦應當提請銀監部門或者人民銀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行為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行為,或者有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除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市金融辦應當提請省政府金融辦撤銷其經營貸款業務資格。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同時取消主發起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準入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2010年11月25日市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合政辦〔2010〕55號)同時廢止。